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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《文明大学生评比条件及办法》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,大兴文明礼貌之风,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对文明爱校,刻苦学习,遵章守纪的学生进行表彰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 评比条件

第三条 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,拥护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祖国,关心国家大事,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有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世界观和荣辱观;

第四条  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,模范执行学校各项制度,无违纪行为,组织纪律观念强,勇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;
    
第五条  关心集体和他人,文明爱校,助人为乐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,热心为同学服务;

第六条  有明确的学习目的,学习态度端正,勤奋好学,坚持到操到课,无厌学旷课现象,不迟到早退;
    
第七条  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生活习惯,举止有礼,谈吐文雅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诚实守信;

第八条  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,生活节俭,爱护公物,讲究社会公德;
    
第九条  不吸烟、不喝酒、讲卫生,注重个人道德修养,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;   
    
第十条  服从领导听从指挥,认真遵守《学生礼仪规范》,积极完成学校和班主任交办的工作;

第三章  评比办法

第十一条 评定由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。按评比条件,先由本人申请述职,再由班级同学民主推荐、班主任定向把关,公示后报学校审批;

第十二条 评定的时间为新学期开始至开学后四周内结束;

第十三条 评定的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%

第四章  奖励办法

第十四条 对被评为“文明大学生”的学生,记入个人档案;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在全校大会上予以公布;“文明大学生”作为评选“三好生”及奖学金评定的必要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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